为进一步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县适龄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相关规定,经县研究决定,对周某、戴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一、基本情况
周某,男,汉族,天台县三合镇建设村青年,就读于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戴某某,男,汉族,天台县洪畴镇市集村青年,就读于长春光华学院。
周某、戴某某于2020年9月从天台县入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某部。
在新兵训练期间,他们怕苦怕累思想严重,多次以适应不了部队生活为由提出退兵申请,拒绝、逃避服兵役。在部队各级、兵役机关和家长的反复劝说和教育引导下,仍态度坚决,拒绝继续服兵役,并自愿承担相关处罚。
2020年12月,周某、戴某某被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例》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退回原籍。
二、处罚措施
(一)进行不少于10天的《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集中教育。
由三合镇人民政府、洪畴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取消家庭和个人义务兵优待,并处以伍万元罚款。
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合镇人民政府、洪畴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三)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四)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和升学手续,
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永久标注为“拒服兵役”,永久不得恢复原全日制高校学籍。
由县公安局、县教育局负责实施。
(五)纳入国防义务失信名单,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拒服兵役的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从严审批。由中国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负责实施。
(六)将拒服兵役的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由县委宣传部指导所属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