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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评追究通化”0号感染源”刑责 具体依据是什么?

  • 发布日期:2021-01-2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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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日消息,“新华社评追究0号感染源刑责”引网上关注。日前,吉林通化“0号感染源”确认。对此,新华社评:追究"0号感染源"刑责?宜依法审慎。

  据媒体报道,1月22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源升品质生活坊”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查,此次疫情系因东昌区“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1月9日邀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疫情“0号传染源”)到通化市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引起。1月17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已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新华社评:由于当地有关部门的通报只有274个字,公众对这件事还有很多疑问。比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0号传染源”林某某,还是“1号传染源”季某某?再比如,立案侦查的具体依据是什么?鉴于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数不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而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建议有关方面不要“惜字如金”。

  另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吉林省卫健委的情况通报,截至1月8日24时,即季某某邀请林某某去通化开展活动时,吉林省已连续252天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属于低风险地区。而从后来公布的林某某活动轨迹看,他与1月9日前黑龙江省的几个中高风险地区没有交集。这是否意味着,根据国家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这种省际低风险区域之间的人员交流,并不在明文禁止之列,也不违反防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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