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通过资料梳理发现,在有关骑手的相关纠纷事件中,法院在判决中没有统一的标准,赔偿主体也不明确。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告诉记者,如果骑乘人员在接送途中发生意外,首先要判断骑乘人员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然后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骑手送餐途中死亡
死前已配送33单外卖订单
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外卖骑手韩某伟如往常一般骑着标有“饿了么”商标尾箱的电动车上,打开手机“蜂鸟众包”APP开始接单配送。在此之前,他还为自己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一份1.06元的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
当天9时13分,韩某伟收到了第一个配送订单,很快就迎来了午餐的送货高峰。根据韩某家属提供的平台送货记录,12月21日,韩某伟共收到订单33份,其中11:00至12:00之间有12份订单。”韩某伟的弟弟韩某某告诉记者,当天中午(21日下午2点57分)吃过午饭后,韩某伟开始接单并送货,但下午5点多送餐途中发生意外。
2020年12月21日上午9点,外卖骑手韩某伟骑着一般骑着标有“饿了么”商标尾箱的电动车上,如往常一般,打开手机“蜂鸟众包”应用程序,开始接单配送。在此之前,他还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1.06元的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
据韩某某介绍,韩某伟在当日17时23分接到配送订单,于17时40分赶到北京香江北路28号某餐饮店取餐,随后在送餐途中倒地死亡。另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关于韩某伟死亡的调查结论显示,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赶至现场,经过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发现韩某伟死亡,并得出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系猝死的结论。
“他身体一直很好,不吃药。”韩某伟的妻子王说,她和韩某伟来自山西洪洞。他们在2020年2月来到北京谋生。因为他们有务农的父母和两个上学的孩子需要赡养,所以他们必须选择消耗体力的高薪职业。”我们没有进行全面体检,但去年3月我们选择外卖时,他去申请了一张健康证明,符合标准。”
在韩某伟的健康证上,记者看到,该证明的发证机构是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期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就业类型是食品卫生。据王某回忆,韩某当时做了胸部X光、体检、大便检查、采血等项目,没有问题。
“他在上班时间上班时发生的事故应该是工伤”,韩某某对记者说,他们曾试图联系饿么平台,希望从平台方面得到索赔,但对方告诉他们,韩寒和平台没有雇佣关系,可以联系只给2000元人道主义费用,其余主要由保险公司支付。”我们也申请了保险,猝死只赔了3万元。”
因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
骑手维权多是败诉
1月4日,记者以以韩某伟家属身份联系上饿了么平台一工作人员。对方明确表示,韩某伟与平台无关。他们只愿意给他的家人2000元的人道主义费用。”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注册使用“蜂鸟众包”应用程序。注册时,平台有相关提示。如果他们不能接受,他们可以选择不注册。如果他们接受了,就会认可平台的相关约定”,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表示,骑手选择从事这一职业时,应该对自己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否则,就视为接受了风险。
据了解,饿了么的网上订餐平台隶属于其运营的业务板块上海拉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蜂鸟配送”是该公司的送餐平台。红星报记者通过下载并注册“蜂鸟众包”应用程序发现,在注册成为该平台的骑手之前,用户必须阅读三个相关协议和承诺。其中,在《蜂鸟众包用户协议》中,有特别提示,明确指出蜂鸟众包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用户与蜂鸟众包之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韩某某告诉记者,他们就协议问题咨询了律师,被告知之前此类案件很多,骑手损失了大部分。”我们夫妻俩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规定意识。他们在注册和穿工作服的时候都认为自己是平台的一员,“王说,目前,她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她只希望得到更多的补偿来养家。
记者通过查询相关报道发现,像韩某伟这样的车手在送饭时猝死的案例很多,而且他们大多因为与站台没有劳动关系而得不到赔偿。例如,2019年1月,西安发生美团车手猝死事件。法院判决,送饭平台仅为信息发布服务平台,与骑乘者签订《众包平台服务协议》的第三方科技公司仅为众包平台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为骑乘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在众包平台注册,不参与实际经营和交易行为,不参与实际经营活动的商户、消费者和众包者,既不是劳动用工的主体,也不是劳动报酬的支付者。在平台上注册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是实际的劳动方和支付方。
因此,法院认定骑手与上述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骑手父母要求美团众包平台以及第三方科技公司共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配送中发生意外事故谁来负责?
律师:应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那个工伤保险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对此,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表示,对这种案件,应首先判断基数和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赵建立律师说,目前在外卖行业中,骑手主要分为两类:属于配送平台的正规骑手和通过平台本身注册打工的骑手。“骑手直接受雇于平台或供餐者,发生工伤时,送货平台或供餐者有义务承担骑手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但是,目前在外卖行业中,骑手大部分是为自己注册的兼职骑手提供中介服务,骑手履行下单后与商人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而不是以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完成工作任务。条件律师表示,李模式与目前盛行的网络签约车、网络厨师等自主订购模式相似,自律性很大。因此,法院在判定相关纠纷时,一般不承认平台和基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韩某的伪证,条件律师认为韩某和平台方之间有劳动关系。“平台方面表面上是信息提供者,向吃饭者、供餐者和骑手提供信息,但本质上利用平台优势,将自己作为信息中间人,回避了劳动合同法规。”
赵建立律师表示,韩某伟和平台具有人身和经济从属属性,两者在劳动关系认定中是“管理”和“管理”的关系。“首先,韩茂威的人身依赖于平台,根据平台的指导、管理提供服务。也就是说,根据“饿”的相关规定,提供给吃饭者。其次,韩家卫在经济上也依赖于平台。他的收入不是直接从吃饭者那里得到,也不是与吃饭者达成协议,而是根据平台规定分配。
“虽然韩某伟与平台并非完全对应《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形式,但并不能以此否定他和平台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赵建立律师表示,在目前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在司法上明确基数流网业和雇佣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将基数保障问题纳入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