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4日,李小文持刀在校园内砍伤没有自卫能力的学龄前儿童和其他教师等41人,1人重伤二级、7人轻伤一级,23人轻伤二级,10人轻微伤。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小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李小文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李小文持刀乱砍未成年人已经是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导致多人头部和颈部受伤,多名学龄前儿童颅骨骨折,一人手指被砍断,头颈部留下瘢痕,严重侵犯我国法律特殊保护的特定群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在突发杀人事件中,学校老师挺身而出,及时阻止和控制李小文行凶,及时护送受伤的孩子到医院抢救,当地政府及时竭尽全力组织治疗,避免更严重的受害后果的发生。李小文故意杀人行为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但李小文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李小文故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很严重,人身危险很大,依法不从轻处罚。原判明确承认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量刑合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等事实,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广西法院应进一步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精神和要求,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对脾气不好、危害较大的人判处重刑,死刑坚决依法判处。要形成绝对不容忍、决不手软、不能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