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全省首例同性伴侣抚养权纠纷案。
原告:“她只是代孕,我才是孩子的母亲”
原告小伊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小爱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
2019年3月,小伊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某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同年4月2日,小伊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同月7日,该胚胎被移植到小爱体内,小爱怀孕。
2019年12月,小爱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孩子生下后,小爱多次以孩子为筹码向其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2020年2月,小爱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小伊接触孩子。
小伊表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遂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小爱代孕,孩子与小爱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请求确认小伊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孩子由其抚养。
被告:“我们是同性伴侣,孩子由我生育”
“我们是同性伴侣,不是代孕!”法庭上,小爱辩解道。
小爱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小孩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小伊称小爱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
“当时在共同生活居住期,做出由我生育小孩是我们双方共同的决定。”小爱说,当时双方还说好小孩出生后户口跟随小爱,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
对于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小爱称其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而且孩子由我十月怀胎分娩孕育,我与孩子具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小爱坚持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尚小,更需要小爱的哺育和陪伴,而小伊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
真相: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无证据表明存在代孕协议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小伊与小爱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小爱于2019年12月在厦门某医院生育一女丫丫,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小爱,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小伊与小爱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小伊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小爱存在代孕协议。
记者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小伊的,精子是购买的;丫丫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小爱孕育分娩。而且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小爱带离住处并与小爱共同生活至今。
2020年5月9日,小伊曾向湖里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但是遭到小爱的拒绝。对此,小爱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小伊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孩子尚且年幼并与丫丫共同居住在外地,亦无法配合进行鉴定。
判决:无法证明其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驳回原告诉求
最终,湖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小伊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小伊与小爱作为同性伴侣,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既非我国法律所允许,亦违反我国社会一般性的伦理要求和公序良俗原则。
虽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伊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小爱孕育分娩。但是法官认为,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伊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伊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丫丫之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亲为小爱,小伊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小伊主张在小爱不配合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推定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但其与小爱的关系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调整的范畴,不宜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法官解释道,因为丫丫系由小爱孕育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小爱系其母亲,出生后亦一直由小爱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庭判决由小爱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记者了解到,因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