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
被告河底捞餐馆辩称:第一,被告河底捞餐馆的“河底捞”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的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拼音、含义以及文字的颜色以及构图或者文字和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近似商标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方面是文字商标,一方面是图形商标,对文字商标而言主要是结合音、形、意。从起诉状来看,原告海底捞公司认为被告河底捞餐馆的“河底捞”文字侵犯了“海底捞”的商标专用权,文字商标是否相似要从音、形、意来进行对比。在本案里面,我们认为河与海读音不同,字形更是不同,原告认为这个意方面可能存在近似性,那么海和河的相似之处是有水,一个是咸水,一个是淡水。生活中不仅仅是河里有水,湖、江等都是有水的地方,那么按照原告海底捞公司的逻辑,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的名字都是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所以对于所谓的江底捞,井底捞那都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从双方提供的这个服务和推出餐饮产品来看,两者唯一的共同之处就是餐饮,海底捞火锅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知道海底捞火锅的都知道海底捞是做川菜、火锅。河底捞餐馆主要经营的是湘菜系列的河鲜,我们也有火锅,但是火锅并非我们的主要业务,我们主要经营湘菜,两者对于提供的菜品系列以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原告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而再看“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并且“河”字三点水部分则是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而“底”字其下面的点则是用艺术形态的鱼的图像构成。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