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乍一听确实令人不可思议。残疾人也有婚姻自由,两个同样身体不全的残疾人,能够走到一块儿,属于幸事,亲朋好友心意圆满,群众喜闻乐见。在这种满足公众情绪的语境下,民政部门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显得不近人情了,甚至有刻意刁难之嫌。
然而,当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称:“这俩人都有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婚姻登记条例明文规定无法登记,不管残疾是先天还是后天造成,女方没有表达其自愿结婚意愿,这根据婚姻法和民政厅的文件都无法为其办理结婚证。”
看完民政部门的回应,质疑很快消失殆尽。民政部门没有工作上的疏忽,也没有刻意刁难的成分。相反,民政部门工作做得非常细致,面对残疾人,依旧需要确认女方的真实意愿,才能继续下面的流程。之所以拒绝为其登记,是因为女方无法明确表达结婚意愿。换句话说,女方可能连结婚意味着什么都不明白,怀孕并要求登记的行为就显得不合常理了。这种情况下,要求她走入合法婚姻,无论是对本人还是对家人,都是不负责任的。而且,一旦出现什么问题,民政部门也逃脱不了干系。
女方无法准确表达真实意愿,不论是长期行为,只是间歇性行为,都是现实证明。从对一生负责的角度讲,应该谨慎。家属期盼两人成家,心情可以理解,但对于后续生活中的问题,还是应该长远看待,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不能因为目前仓促的一纸婚书,为日后种下无尽的麻烦。
民政部门拒绝登记,是一种好意,不必过分解读,亦不能强加舆论压力。相反,我们应该理解其中的善意。对于残疾人领证结婚,不仅民政部门应该谨慎,家属更应该谨慎。对彼此的身心多加照顾,及时了解其动态,待状况稳定,能够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再结婚,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