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奉节县人。2017年11月,他在网上通过手机软件借款1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至12月。按照协议,他需要在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10.5元。
然而,到了还款期,向某却未按照约定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和利息。于是,本案申请人在当年12月向浙江省衢州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向某应当支付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10.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仲裁费。
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向重庆市二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某进行了财产调查、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鉴于向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