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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严禁使用“野生长江鱼”等字样开展经营活动

  • 发布日期:2020-07-21 15:21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商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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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告,严禁在门牌、店招、户外宣传中使用“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字样开展经营活动。

通告称,严禁在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制造、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严禁以“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营销噱头,对商品的来源、质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禁用渔具、电鱼设备的违法广告。

通告还要求,严禁农(集)贸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严禁非法配载、运输、携带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严禁制造、销售、购买禁用渔具、电鱼设备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江苏省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举报,举报电话为12315,有关部门查实后,将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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